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柏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条例》施行六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变化,《条例》有些 内容 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还有些内容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不一致,需要修改完善。
省安监局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送审稿报省法制办审查,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草案。
二、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根据上位法,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 。
一是修改安全评价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不再做要求,草案删除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相关内容,并将安全预评价统一修改为安全评价。
二是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包括罚款、向全社会公布、限制其招投标、投融资等社会活动。
三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内容,删去“职业卫生许可证”内容。
(二)着力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边界,强调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住房与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旅游、商务等依法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负监管责任。
二是规定了化工园区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化管理水平的内容。规定化工园区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