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已形成了一些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和活跃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较大的贡献。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对政府从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及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给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办法草案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开拓市场、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方面也有所突破,较好地体现了我省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符合海南实际。为此,财经委员会认为,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对办法草案提出如下初审意见:
一、关于建立工作协调制度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开展了我省实施《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市县在支持和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上,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存在多头管理、放任自流的问题。因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将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
二、关于加强政府引导职能问题
办法草案第四条提出关于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财经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作为实施办法,部门职责应当细化。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承担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的任务,为加强政府的引导职能,建议办法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即 “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
三、关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
目前,我省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资合同,不给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法定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保率低。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办法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 “ 中小企业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情况应当作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 ,第一款中规定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的单位加上 “ 社保 ” 部门 。
四、关于多渠道融资问题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在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同时,可考虑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问题。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 “ 鼓励中小企业资本以合适的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 。
五、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1 .将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 。
2 .在办法草案第七条的 “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后加上 “ 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 。
3 .在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两项作为第七、第八项 ,即 “ (七)未经批准或委派,擅自对企业实施检查的;(八)在中小企业兼职、领取报酬或报销费用的 ” , 原第七项相应改为第九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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