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5月25日下午对《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全面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26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其森林防火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修改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对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置费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经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森林火灾事故未及时查处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即:“(九)对森林火灾事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除了规定行政处罚等责任外,还应当增加民事赔偿责任的 内容 。同时,关于野外用火的三种违法行为,鉴于类别相同、情节相近,其法律责任应当合并表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五十七条中增加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二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与第五十七条合并表述,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二)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三)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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