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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05月1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法规室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去年11月,法工委、法规室会同民工委提前介入自治条例的起草修改,协助将草案分送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到琼中召开座谈会,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自治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法工委、法规室又将自治条例呈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征求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厅局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审查修改稿。法工委、法规室认为,制定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享有的一项自治权。琼中自治条例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民族政策,发展该县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治条例经过反复修改,总体上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并能结合琼中的实际和民族特点,内容比较充实,结构比较合理,已趋于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将自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依法设立、增加或合并政府职能、办事工作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五款)

    二、关于工资优惠待遇问题

    自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在乡镇基层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五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并再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第五款规定,在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三十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在职时的全额工资待遇。法工委、法规室认为,这两款规定都与自治县的财政负担能力有关。琼中的财政状况不是很稳定。如果自治条例做了具体规定,却不能兑现,就会影响到法规的严肃性。因此,建议对这些问题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

    三、其他具体条款的修改

    1、建议增加一款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内容,并与自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合并作为一条。(审查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2、建议将自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发展旅游业的内容单列为一条。(审查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3、建议将自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城乡建设规划的内容单列为一条。(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4、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建议将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单独列为一条。(审查修改稿第四十条)

    5、建议将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款单列为一条。(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6、建议将自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款和第七款合并,分列为一条。(审查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7、建议删去自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自治条例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次序上的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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