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审议中有些同志提出的意见,财经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新修改稿的个别条文,又用了如下修改: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一条中,仍增加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用于各类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的或者单独使用的构筑物、户外广告、城市雕塑、房屋外装修工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室内改建装修工程、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扩大初步设计”一句,修改为“施工图设计”。将第三项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经审定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第四项修改为“进行放线定位”。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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