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05月31日
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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