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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行政许可 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对拟下放市县实施的8大项5子项行政许可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论证,还到个别市县进行专题调研。法制委员会于2月13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民族宗教工委以及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文体厅、省民宗委、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呈送了《关于<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和<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省委同意此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结合《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情况,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下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延续、变更)。草案目录序号 5 对下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延续、变更)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要求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只能由省级卫计部门统一编号(取得省编号的产品消费者认可度高,便于在全国销售)外,还得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如该项行政许可下放市县管理,由市县对许可批件进行编号,会影响我省产品在岛外的销售,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况且从目前的专业技术水平上讲,市县还难以承接。经省卫计委征求国家卫计委的意见,国家卫计委认为需慎重决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和省卫计委意见后,建议该项行政许可保留在省一级实施。

二、关于下放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审批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审批。草案目录序号 7 、序号 8 对下放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审批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审批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该 2 项行政许可均涉及意识形态,属敏感问题。经省民宗委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意见,国家宗教事务局认为需慎重对待。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和省民宗委意见后,建议保留该 2 项行政许可在省一级实施。

三、关于下放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草案目录序号 9 、序号 10 、序号 11 对下放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下放该 3 项行政许可其引用上位法设立依据错误, 2015 年修订后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将该 3 项行政许可删除,农业部也相继废止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 3 项行政许可已不存在。经省农业厅征求农业部的意见,农业部种子局答复该 3 项行政许可因种子法修订和相关法规废止已不再设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和省农业厅意见后,建议删除下放该 3 项行政许可的 内容

四、关于下放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目录序号 2 对暂停实施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是职业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设立与监管有着比内资职业介绍机构更加严格的条件和要求。目前我省设立内资职业介绍机构仍由市县进行审批,如果取消外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取消该项行政审批,不利于进行监管和执法。经省人社厅征求人社部的意见,人社部不同意取消该项行政审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和省人社厅意见后,建议保留该项行政许可,改为下放至市县实施。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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