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于9月21日、22日23日分组审议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人事任免规定(草案)、红树林保护规定(草案)、珊瑚礁保护规定(草案)、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审查修改稿)。委员们认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人事任免规定、红树林保护规定、珊瑚礁保护规定、防震减灾条例五项法规草案或者审查修改稿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一)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的标题改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七条中的“并同时提出立法建议书”一句。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案发送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或者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对该地方性法规案作出审查报告。也可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或者印发会议。”
(五)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报请批准的机关”容易造成歧义。因此,建议修改为“制定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同时,将第二十四条的“报请批准机关”修改为“制定机关”。
(六)关于条例的施行时间。鉴于条例公布后尚需一段时间进行工作准备,建议条例施行的时间修改为“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人事任免规定(草案)
(一)关于人事任免案的审查。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规定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任免案的情况介绍,也可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二)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为维护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建议将规定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拟任免的人员未经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建议修改为“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红树林保护规定(草案)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可以设定红树林保护点”一句含义不够明确,建议修改为“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中“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句修改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于珊瑚礁保护规定(草案)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可以设定珊瑚礁保护点”一句含义不够明确,建议修改为“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珊瑚礁保护地带”。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钭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海上、海岸设施”修改为“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同时,将第二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分布区进行各项海上、海岸建设工程。”一句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非法占用、填毁珊瑚礁分布区进行工程建设的”一句修改为:“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或者非法占用、填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的。”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五、关于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未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此外,还对上述五个法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中的一些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以上修改意见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
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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