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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9月24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四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还到海口、三亚、文昌等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 9 17 日上午 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修订形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条例》共有 46 条,修正案草案就达 30 条,修改 内容 较多,且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其他部分条款,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因此,以修订草案的形式进行修改较为适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条例》作全面修订,并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提请常委会二次审议。

二、关于燃气行业协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燃气行业协会在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条例》应当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修订草案第六条)

三、关于居民用气的优先保障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燃气供应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 , 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对城镇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用气和天然气汽车用气应当予以优先保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 , 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四、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对许可证设定有效期限。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借鉴外省作法,增加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 90 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五、关于燃气经营企业的禁止性行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燃气经营企业的禁止性行为,是燃气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内容,也是《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予以补充。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六、关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制定与听证

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省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省物价局依法确定和调整,而且实行价格听证也仅限于居民管道用气价格。 法制委员会 经研究, 建议将该款修改 为:“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燃气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予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

此外,修订草案 还对《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修订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汇报和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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