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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草案审查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11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 11月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草案审查修改稿)。大多数委员认为,以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是国务院为了处置我省闲置土地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草案审查修改稿基本成熟,作进一步修改后可以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逐条认真研究了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并进行认真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关于换地权益书的核准

部分委员认为,各市县换地权益书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才能签发。为了保证换地权益书核准工作的开展和加强换地权益书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二、     关于停、缓建工程用地的处置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审查修改稿在第十条第六项增加关于“停、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土地”的设定,应是自愿的,不能作为强制性收回。因此,建议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的规定,单列一款设定:“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并相应地增加一条规定:“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十四条)

三、     关于土地价格的评估

大部分委员提出,土地价格的评估是核发换地权益书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价格的评估发挥监督作用。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核发换地权益书,必须对拟收回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基准地价和评估宗地条件,依照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核定,由省人民政府最终裁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换地权益书工作中,认为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的,责成其纠正,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重新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评估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四、    关于换地权益书的流转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 11月25日上午听取了省人大常会法工委、法规室对法规修改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换地权益书的流转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应对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设定几项原则,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便利于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议增加一款三项内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换地权益书流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三)项目符合土地所在地的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一些条文次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法工委、法规室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将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该法规的情况和修改的意见向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王厚宏同志汇报。王厚宏同志召集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有关领导同志共同研究认为,草案建议表决稿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赞同法工委、法规室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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