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月9日分组审议了《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认为,《条例》对于促进海口市私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制定程序合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省企业家协会提出,除了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外,企业家协会也可以作为企业权益的代言人,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建议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改为:“各级相关协会、组织”。法工委、法规室经了解认为,海口市目前尚未成立企业家协会,代表私营企业权益的组织是工商业联合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因此,建议对这两条的相关内容不作修改。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有的委员提出,根据《价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制定权属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对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建议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修改后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
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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