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各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征求意见,专门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就有关问题深入到有关市县进行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拟下放市县实施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召开专门的协调会。 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编办等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决定的名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决定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到对上位法变通的规定,应当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同时,在草案决定中增加“在海南经济特区”的文字 内容 。
二、关于实施机关的表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实施机关的表述不符合我省行政机构设置的实际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各部门”修改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时,将目录中的相关表述一并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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