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常办联字 [2007] 81 号)文件精神,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按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安排,为 397 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 各市、县、自治县应选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海南省部队应选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5 名。
三、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当选。
四、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
五、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六、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
七、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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