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自1986年以来,我省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省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发展,在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依法治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新世纪我省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特作如下决议:

    一、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省公民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以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积极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省与以德治省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道德建设保证法律法规得以切实遵守和执行,以守法、执法倡导和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促进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三、全省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运用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处理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依法治市、县工作,逐步实现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积极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高行业依法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运用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积极主动地承担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都应当开设和办好法制专栏、讲座、专版;专业文艺团体和业余文艺团体要深入生活,创作并演出具有法制内容的文艺节目,寓法制教育于娱乐之中。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推进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本省所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省驻琼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齐抓共管。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并抓好普法和执法情况的检查,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

    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活动和调查研究,保障我省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本决议的执行。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