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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9月26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林盛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一)必要性。

我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不适应国际化的要求,主要表现是:在实际工作中,不了解标准、不严格执行标准的情况仍然存在,没有导向或者导向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以及公共信息标志维护缺失,户外广告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等,给公众生活、出行带来不便,有的甚至还带来安全隐患,更直接影响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形象。因此,加快推进国际化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建设是全面提升海南国际旅游岛国际化水平的一项迫切的基础性工作。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建设要实现国际化,必须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草案的起草工作,省质监局充分借鉴了上海、广州等地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立法经验,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法制办修改形成了草案初稿,并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主要 内容

(一)明确了公共信息标志的概念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

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做好相关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二)建立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目录管理制度。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规定了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设置要求。

1.明确了相关单位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设置要求。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组织做好本区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设置工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2.规定了中英文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设置要求。

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要道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以及机场、车站、酒店、餐馆、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同时使用中英文。

3.规定了户外广告等设施设计、设置的整体性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和公共信息标志导向系统的指引、协调等功能,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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