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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9日下午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网站、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应当由信息产业、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修改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列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中“精神文明建设”后增加“爱国主义教育”。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仅对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出版物设定了处罚,还应当对音像制品不规范使用普通话的情形进行处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的“不使用规范汉字的”修改为:“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设定对“玩忽职守”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海南方言播音员是否有必要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是取得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该规章第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播音员、主持人,出声、出镜的编辑、记者,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暂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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