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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7月29日上午对《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7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红十字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捐赠的物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入境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海关减免税费的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售和转作他用,并应当在监管年限内接受海关监督。”海口海关发来书面意见提出,200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海关部署发布了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因此,省以下红十字会均不属于受赠人范围。而且,减免进口关税属于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中央事权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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