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符琼光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30日

——2009年11月25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和有关企业征求意见,并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还就几个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11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从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工委提出,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生育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就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参保,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只要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上,不论其是否中断,都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删除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规定从业人员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却未明确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容易引起歧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三、关于生育津贴发放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衔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增加15天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奖励措施,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仅对生育独生子女享受增加3个月产假的工资发放作了规定,而对晚育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未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
      四、关于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社会人员流动性较大,到异地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较为普遍,对该部分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也应该予以保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五、关于生育保险与其他医疗保险的衔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除依照本条例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可以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条例应避免重复享受待遇。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
      六、关于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应当明确定点管理的部门和经办机构,以便加强监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并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得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提供自费药品、诊疗服务,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参保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文顺序和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