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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8日


——2015年9月23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征求意见,专门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就有关问题深入到有关市县进行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拟停止实施的22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论证,再次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法制办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专门的协调会。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编办等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决定的名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决定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到对上位法变通的规定,应当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二、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问题。草案第2项对停止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作出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自去年以来,除了涉及敏感国家、敏感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已没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不存在停止实施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项行政审批事项从草案中删除。

三、关于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的问题。草案第3项对停止实施“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审批”作出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铬化合物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对环境危害大,尽管目前我省没有该类矿产开采和生产建设项目,但若停止实施审批,可能使我省成为全国该项审批的真空地带,反而不利于我省从项目审批的源头上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该项行政审批事项。

四、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问题。草案第13项对停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作出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对于科学有序发展养老事业,确保入住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十分必要,而事中、事后监管并不能完全取代事前审查的作用。同时停止实施该项审批也不符合2012年年底国家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专门增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该项行政审批事项。

五、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我省有权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仅限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14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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