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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12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在,我受省政府的委托,对该《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必要性

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九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同年三月二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个《决定》是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遵照两个《决定》的精神,我省几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围绕“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等六个方面的任务,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为核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政方针逐步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共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已普遍建立,各项措施得到较全面的落实,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几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线所作的工作,对维护和稳定全省和社会治安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方立法打下了广泛坚实的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特区建设的迅速发展,对社会治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两个《决定》中法律的原则要求如何转化为便于执行操作的具体条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工作重点、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位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奖励处罚规则,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确定。解决社会治安深层次问题配套措施的实施,各机构的协调配合及相应的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和社会责任,基层建设的整顿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等方面,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统一规范和作为依据。同时,中央综治委要求凡是没有制定综合治理条例的省,在今年内都要搞出来。目前,全国已有不少省区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条例,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的中心环节。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根据省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政法工作领导的指示,在认真贯彻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决定,全面推动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我们于一九九一年底开始着手准备《条例(草案)》的起草。首先对各基层单位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基本状况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同时对兄弟省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立法情况作了较全面的了解,经过归纳整理和分析研讨,一九九二年六月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其后多次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订形成第二稿,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再次征求了意见,并组织力量跟踪我省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突出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上些股份制企业如何行使一票否决权制,城市开发区的治安管理,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文化市场的管理,涉枪案件的打击与防范等再次进行重点调研,在些基础上对文稿又作了较大的修改。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将《条例(草案)》文本正式送交省政府法制局。省政府法制局随即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的审查,首先将《条例(草案)》分送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工商、卫生、文体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吸收采纳了有益的成份,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形成了现在这个《条例(草案)》的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制定本《条例(草案)》的基本依据是国家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规定,同时还吸收了实践中的一些成功经验。条例安排是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任务、要求设计的。《条例(草案)》共分为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申明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性质、手段、目的、基本任务、方针原则及适用范围,突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专门机关骨干作用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领导、监督作用。提出了对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 ,在适用范围中突出全社会性的特点。

第二章组织机构,具体规定了省、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指出:各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地、市、县区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综合治理专门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确定,保证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层层落实,又是对几年来综合治理成功经验在法律上的认定,对各行政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人及其责任的条款,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的具体化。

第三章社会责任,首先突出强调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对其他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社会责任作了概述。进一步结合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按照综合治理的六项任务,即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其主要的职责任务,对于管理职责的交叉方面明确了主次关系。每个家庭和每个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也作了说明。在具体责任的规定中深刻体现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这一基本精神。

社会责任的规定曾考虑采用分类综合的办法,统一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因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尽的职责大同小异,统一规定可使法律条文精炼、也可避免内容的重复和交叉。但分别作出规定,一方面便于检查,另一方面又能更好地体现出“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精神,同时对职能交叉的工作范围可以分别主次,突出抓好社会治安的重点,因此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考虑还是以分别规定社会责任较为适宜。

第四章社会保障,主要针对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不健全的实际,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及具体可行的办法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公民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对经费来源的规定使社会保障的实施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主要确定了奖励、处罚的依据和办法。法律依据是: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决定》中要求,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奖励处罚具体标准的制定,对不按照条例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社会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有了明确具体的制约措施,使一票否决权制有了量化的标准,尤其是对“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在执行中存在的怎样负责、负责的标准以及落实奖罚中奖励容易处罚难的问题有了解决的依据。使综合治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审核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也使检查、督促、指导综合治理工作有了实际的内容,有利于强化履行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和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内容的涵盖面具有较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又注意与现行法规、规章相衔拉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奖罚主管部门管理层次的划分,从组织、工作程序上保证了各项条款的落实。对执法后反馈渠道的条款规定体现执法必严的精神,又突出有错必纠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条例不可避免地会与一些法律法规形成接触和交叉。起草中力求结合本省实际,总结反映我省几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使条例更具有科学性、权威性。这也是我们在起草工作中希望达到的目标。

本《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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