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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9月26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立法联系点、农药批发企业、农药零售商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进一步完善本经济特区农药专营制度,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农药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加强农药价格的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尽管草案规定了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但为保证农药价格公道合理,维护农民合法利益,预防、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二款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关于农药使用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作了原则规定,但不够具体,应当予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不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二)不遵守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四)其他违反有关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三、关于吊销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规定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吊销的部门却是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显然不妥,应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吊销许可证的主体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借用、冒用、盗用批发企业名义从事农药经营行为的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农药批发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是没有设定相应的处罚,应当予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处罚规定:“借用、冒用、盗用批发企业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

五、关于将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行为的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将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规定没有设定处罚对象,并且处罚的标准也不一致,应当予以明确和统一,同时还应当与《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衔接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没收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对托运人、承运人各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草案第十八条)

六、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没有提出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不利于农药的溯源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款末尾增加规定:“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二款)

七、关于禁止从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的规定。草案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同时,又规定“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药使用者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必须经过运输或携带才能进入,因此,只要交通、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加强对运输和携带两个环节的监管,就能解决农药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进来的问题,从购买环节禁止从网上购买农药没有意义,也无法操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三条。

此外,还对《农药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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