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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28日下午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 等八件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及修改决定草案,认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确保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通过立法巩固生态省建设成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引领和推动美好新海南建设,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采取打包一揽子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1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工信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外来物种对红树林危害极大,应当在《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中增加相关禁止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并相应增加处罚规定:“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引入的外来物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规定销售、收购、屠宰、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部分处罚轻于上位法规定。为了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销售、收购、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销售、收购、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来自疫区或者疫情威胁区的;(二)检疫不合格的;(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进行屠宰、生产、加工、销售、收购、储藏或者运输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未加施的动物进行屠宰、销售、收购、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修改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 ,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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