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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2015年7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郑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5月12日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力行简政放权再砍五个‘一批’”要求,以及刘赐贵省长“切实打破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藩篱,对政府手中的权力真放、真砍”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切实降低就业创业创新门槛,推动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决定起草经过

2015年3月至4月,省编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政务中心等单位组成专班,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的初步意见;4月17日,清理初步意见函告相关单位,各单位全部反馈了意见;5月10日,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召开专题会,研究清理意见并提出进一步清理精简事项的要求,根据会议决定和国发〔2015〕27号文精神,省编办对清理结果进行了调整,对不再保留的275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12日至13日,省编办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20日,毛超峰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第十轮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清理意见;2015年5月27日,经六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22项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决定主要 内容 的说明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同意广东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对被实践证明无效且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没有现实需求的部分审批事项,运用特区立法权予以停止实施。

(一)停止实施第1-4项。国家新版投资项目目录明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非政府投资工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新建和技改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实行备案管理。下一步将通过制定负面清单模式进行管理,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领域。“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为2015年国家下放省级实施的审批项目,因我省目前没有该类矿产及生产建设项目,不符合我省实际,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

(二)停止实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鉴于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派遣事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放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促进投资创业。

(三)停止实施“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拍摄馆藏一级、二级、三级文物的审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 节目 审批”、“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这些审批没有现实需求,相关部门同意停止实施,改为事中事后备案管理,转变管理方式。

(四)停止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目前,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较慢,门槛较高,适应不了基层的需求,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放宽条件,由司法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加快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发展。

(五)停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目前,我省养老产业发展较快,来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投资者较多,养老服务需求较大,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养老机构许可,进一步放宽养老机构准入门槛,实行标准化、信用化管理,有利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六)停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核发”。目前,我省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发展,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由市场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放宽准入门槛,促进行业发展。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事项。

(七)停止实施“成立教育类社会团体审查”、“成立教育类基金会审查”、“成立文化体育类社会团体审查”、“成立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参照琼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放开科技类社会组织前置审查的做法,进一步放开教育文化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前置审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八)停止实施“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根据琼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对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登记。

(九)停止实施“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要求各省一律停止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此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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