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农村工委对省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农村工委认为,我省是海洋大省,管辖着约 200 万平方公里的广阔海域和众多岛屿,海洋资源十分丰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动我省海洋产业特别是海洋渔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实施办法草案》依据国家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对涉及海域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了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议在海域使用规划中(第八条后)增加一条,内容是:海域使用规划要充分考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海域的开发利用不应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规划中,要优先满足当地渔(农)民发展海水养殖业对海域使用的需要,特别是适宜养殖的港湾和浅海,应当规划预留适量的海域给农村经济组织和渔(农)民使用。
二、第十一条(审批权限划分)第二款市县政府审批的增加一项:渔(农)民家庭发展养殖业用海。
三、有关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减免问题,建议:( 1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金的免征)中的“免缴”改为“免征”。同时增加两项,一是设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物保护区用海,二是渔(农)民家庭发展养殖业用海,都应免征海域使用金。( 2 )第二十六条(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程序)原规定的审批权全部集中到省,办理程序也不够简化。建议修改为:“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批权限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海申请的审批权限相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第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1 )“需要使用海域的”修改为“申请使用海域”。( 2 )第(五)项单列为一款,作为本条的第二款;第(六)项改为第(五)项。
五、建议对第十四条作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条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格式,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按规定补交齐全。
(二)就海域使用申请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政府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或者不批准通知书。
(五)申请人按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海域使用金。
(六)在申请人提供缴款凭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需要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总的审批期限可增加 5 个工作日。”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同一项目用海,须一次性申请和审批,不得化整为零。”同时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及其以后各条的条码相应调整。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有条件的地方,海域使用权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八、另外,还有一些文字表述不够准确或不够精练的地方,应当认真推敲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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