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撤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省在建省之初就设立了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现行的法制工作机构是 1996 年 6 月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改革时,根据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而设置的。在保持原有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时,把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职责相对集中,专门设置了法规室。法规室为正厅级综合办事机构,主要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审议和起草法规草案服务。法规室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实行合署办公。
2000 年 7 月,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应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鉴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统一审议的机构,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从 20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01 年举行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之前承担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
2001 年 2 月,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按照授权行使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职能即终止。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统一审议工作,要有一个比较精干的工作班子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配合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撤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免去。保留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其级别与职能不变。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配合工作,实行合署办公。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内设办公室。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