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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9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八月二十日,八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草案)》的法规议案,现在我受他们的委托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们为什么要联名提出这项法规议案

    海南岛四面环海,共有1528公里的海岸线,近岸湿地滩涂分布有大量的珍稀物种红树林,它对于防风抵浪,保护堤岸,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物种多样性,发展海洋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省海洋立法相对滞后,保护措施不力,致使我省红树林资源遭受破坏十分严重。全省红树林面积已从一九五六年的9991年公顷锐减至一九九七年5101公顷,减少近一半。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率《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来我省检查时,指出我省的红树林、珊瑚礁资源破坏已十分严重,要求我省加快海洋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保护红树林与珊瑚礁的单项法规。另一方面目前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海洋开发、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发展战略,沿海各市县正在掀起一个开发滩涂和近海养殖的热潮。此时,尽快制定法规,切实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显得更加紧迫。因此,为了争取这项法规的早日出台,规范我省的海洋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联名提出《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草案)》的法规议案。

    二、这项法规的起草过程

    今年七月初,林明玉副主任召集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法规室领导研究如何落实邹家华副委员长的指示,尽快出台保护红树林与珊瑚礁两项地方性法规问题。经研究论证认为,由人大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立法论证、调研和起草,再由五名以上委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是可行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接着林明玉副主任亲自下到七个红树林较多的市县,做了初步调查研究与征求各市县有关单位和领导意见。七月中旬,他又召集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两次论证和协调。尔后,由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法规室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大力配合与支持,邀请海洋、林业、环保、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用半个月时间,深入到有关市县进行立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和召开各种座谈会,多方征求意见,在了解了大量情况的基础上,草拟出法规初稿,并反复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经过六易其稿后形成了该项法规的专家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各位参加联名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又以高度的责任感对专家建议稿认真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最后才形成现在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贯彻短而精,不搞大而全,不搞重复立法。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我们既保持了与国家和省原有法律法规相一致,又不搞大而全,不搞重复立法,注重短而精、简洁明了。凡是国家法律和我省的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一般不重复、不摘抄或少摘抄,力求法规短小精干,文字简练,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2、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因为红树林是受特殊保护的珍贵物种和资源,我国早就将其列入严格保护物种之列,绝不能因短期经济利益破坏长远利益,不能因搞开发而使其遭受破坏。因此,我们在起草法规草案的过程中,突出了保护,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采取绝对保护措施,做出了许多禁令性规定。对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也强调了保护,防止破坏。如确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必须毁坏的,条文中规定了严格的报批手续及赔偿补种办法。

    3、这项法规(草案)议案是由人大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调研、起草,并由五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这在我省尚属首次。这种作法拓宽了法规起草渠道,缩短了法规出台的时间,减少了部门利益的痕迹,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时间紧迫,整个法规从论证、调研、起草到最后形成,只有二个月左右的时间。同时由于我们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委员和人大机关的有关部门,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该法规草案可能存在不少不完善之处,请大家审议时多提出修改意见。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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