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批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按对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汇总各办理单位的意见。各办理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草案中的7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市县实施是可行的。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能一放了之,要做好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以保证市县正确行使行政审批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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