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立法计划》,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送审稿)》,并于2005年7月20日经四届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规范内容和名称问题
2005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琼常办发〔2005〕5号),将《关于加强重点景区和海湾规划管理的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发现,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条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目前,我省重要的海湾,均不符合该公约规定的条件,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海湾。因此,经与有关部门协商,《草案》将决定规范的内容修改为“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并在《草案》第二条规定:“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具有较高游览、观赏、科研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的地域,应当确定为重点景区。沿海岸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区、港区,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沿海区域,应当确定为沿海重点区域”,同时相应地将决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
二、关于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管理制度
《草案》第一条规定:“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和开发建设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批拟定需要进行重点控制和管理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名录,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今后,凡是列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录”的地区,都必须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加强重点景区和沿海重点区域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重要项目的招商管理。《草案》第三条规定: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成片开发项目、省级重点工程和涉及重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规划建设目标、项目招商条件、投资基本情况、自然资源保护措施等主要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强化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编制管理。《草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应当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或者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要由当地政府或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审批之前,应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用地面积 10公顷以上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审批之前,还应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强化项目选址的管理。《草案》第五条规定,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的用地面积 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工程、以及由国家或者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之前,必须先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强化设计方案招标管理。《草案》第八条规定,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的标志性建筑、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应当进行设计方案招标,并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选定实施方案,再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还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的有关海岛的规划管理、出让建设用地管理、建设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管理作了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草案》借鉴上海市的立法规定,作出了更严厉的处罚规定。
(一)关于强制拆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及海南省人大法工委,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城市规划法等未明确赋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据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拆除的(指违法建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二)关于处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该法没有明确“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形。考虑到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草案》不再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作为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的条件,规定:只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如善意第三人取得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指永久性建筑)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加大罚款力度,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 20%至100%的罚款;对逾期不拆除临时性建筑或者设施的,明确了从逾期之日起并处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决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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