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005年11月21日,分组审议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法制委员会于11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必要的。《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
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该法规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其他审议意见,如龙塘糖厂关闭搬迁问题、法规名称表述问题、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问题、设置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问题、设定处罚幅度问题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不涉及该法规的合法性问题,建议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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