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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年9月24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周文雄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五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经近年有关各方的共同 努力 ,我省公路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公路建设规模相对外省还比较落后,网络体系还没有形成;公路融资 能力 跟不上建设发展需求;旅游公路、绿色公路等具国际旅游岛特色的公路没有突显;公路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公路保护意识不够,超限运输等破坏、损坏和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屡禁不止等等。因此,为巩固我省公路发展的经验与成果,加快国际旅游岛公路建设,迫切需要制定我省公路条例。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 2013 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了草案起草工作,在征求全省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今年 9 6 日,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调整范围。草案明确了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同时规定农垦公路纳入省道、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关于县道管理体制。鉴于我省县道目前分省管与市县管两种情况,根据《公路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草案明确,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工作。同时规定,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的县道应当移交所在市、县、自治县管理、养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关于国际旅游岛特色公路的建设。草案提出要加快推进旅游公路和绿色公路建设,规定旅游公路两侧建筑应保持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也明确了公路绿化的 内容 、要求与责任主体。

(四)关于公路的规划与建设。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公路规划的编制原则与程序;规定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简化公路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列入公路建设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再进行立项审批;规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要求,明确公路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同时容纳多条管线,避免重复建设。

(五)关于公路养护。草案明确养护资金保障,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困难市、县、自治县公路养护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规定了养护工程逐步实行市场化的要求,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向社会开放。

(六)关于公路安全管理措施。草案重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具体范围与程序,加大对建筑控制区的管控措施;强化公路超限运输的治理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完善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和考核办法。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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