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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9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与起草过程

   1990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我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规范人事任免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办法施行时间较长,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一是省人大人事任免权主体早由省人代常委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二是该办法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三是在人事任免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已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四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规定。

    法规室于7月着手起草工作。经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征求监督室的意见,草拟了征求意见稿,并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的范围

  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草案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范围。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发区检察院和初级检察院检察人员也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人事任免案的审查

  人事任免案的审查是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环节,可以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和评价拟任免人员提供事实依据。草案规定任免案由主任会议或其委托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审查任免案提出的报告或者其他材料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需要,为了增强拟任命人员的法制观念,促使依法行政和秉公办案,草案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测验,测验结果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四、关于任免案的审议和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任免案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为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询问权,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设定:(一)提案人应当到会作任免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二)根据需要,通知拟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回答询问;(三)对委员们提出的问题通知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派人解答或者说明。(草案第九条)

  关于任免案的表决方式,草案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规定,规定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以充分体现表决投票人的意志。(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命人选,草案规定可以再次提请任命,但同一职务两次未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请任命同一职务,以维护常委会表决结果的严肃性。(草案第十二条)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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