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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议案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7日

  一、案由

  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从1998 年立法、1999 年正式实施到现在,20多年间对加强我国医师队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卫生健康服务和医学教育的发展,其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医师执业的要求,在调整对象、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责任原则的设计上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促进医疗行业的法治建设。

  二、案据及方案     

  (一)建议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医师法》第二条将本法的适用对象限定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两类人员以及经过注册的人员,造成实践中对非医师行医处罚时能否适用本法引发争议,说明这条规定适用范围过窄。医师法应当是我国境内以行医为职业者的行为规范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应包括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医师,也包括以医疗活动为业的非医师。

  (二)建议《医师法》修订时增加允许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注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款。根据现行《医师法》的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试用期满一年后,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这就造成了劳动用工合同与执业资格取得期限间的矛盾。为化解矛盾,建议《医师法》修订时增加允许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六个月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这样既能解决法律间的冲突,又能避免每年因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有能力承担助理医师工作的人员浪费,最大化地补充医学人才,尤其是补充基层医学人才。

  (三)建议《医师法》修订时为《医师执业证书》设定6-8年的有效期。医师执业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需要经考试考核取得医师执照(我国为《医师执业证书》)然后受聘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医师如果要独立执业如开办私人诊所,则还需经过考核取得开业执照(我国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于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医学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医师执照(《医师执业证书》)考核效期制度为实现医生职业优胜劣汰发展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手段。各国都十分重视这项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从医效期,如美国医师执照效期在各州有所不同,为每1-2年更新一次、专科每7-10年更新一次不等;英国、加拿大每5年更新一次;新加坡每2年更新一次;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每年更新一次、专科每3年更新一次;我国台湾地区每6年更新一次。目前我国《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证书》是没有效期规定的,两年一次的医师定期考核在很多医疗机构形同虚设,继续教育只同职称晋升挂钩,没有同医师的执业证书更新挂钩,也就是没有实行淘汰制,《医师执业证书》终生有效,这不利于医师队伍的管理和发展,无法保障病人的医疗保健质量。随着医改深入推进,打破医师注册在一个医疗机构的“单位人”执业方式,实行医师自由执业或多点执业,规定《医师执业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并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技术水平考核等相挂钩势在必行。为此建议,《医师执业证书》设定6-8年的有效期。

  (四)建议设立合理的医师行业禁止期限。禁业是对职业人群(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我国对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医师均有不同程度的禁业制度。目前医师的禁业制度并非终生禁业,按《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期限只为两年。此规定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医师禁业与医师职业伦理之间没有联系,也就是无论犯什么罪都要禁业,与医师职业无关。其次,对一些严重违背医者底线、严重损害医者形象的故意犯罪处禁业两年又太轻,按现行禁业机制无法实行终生禁业。医师禁业制度首先应区分禁业范围,针对不同行为、性质采取相应的禁业期限,与医师职务行为相关的严重故意犯罪应实行终生禁业制度,如:滥用药物导致患者伤残死亡的,多次收受金额较大的商业贿赂或红包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的,利用医生身份拐卖儿童、诈骗、敲诈勒索、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文件和伪造国家印章等故意犯罪的,这些违背医者底线的严重刑事犯罪,已与医者治病救人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应当实行终生禁业;与职务有关的过失犯罪实行现行有限的禁业制度,如医疗事故罪,可以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两年后经过考核合格后重新注册执业。其次应区分禁业时间,与医师职务行为无关的故意犯罪实行有限禁业制度,因为这是医师作为一个社会人而不慎偶触法网的事件(如醉驾罪),与医师职业道德无关,可以采用短期禁业制度,可以沿用现有《医师法》两年的禁业制度,刑事处罚完毕后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重新注册执业。

  (五)建议建立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非法行医的现象仍有存在。患者很难了解给他看病的医生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是否经过合法注册。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全国性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应向社会公布经注册合法执业医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范围、是否有不良记录等。

  (六)建议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在通常情况下,医生的一般权利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以实现患者对自己健康的自由、自治、共同参与的基本要求。但在抢救生命等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完成医生对患者应尽的生命支持和健康抢救等义务以及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医生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豁免权。《医师法》应该规定,哪些紧急情况下医师具有医疗干预的特权,并可豁免因为抢救而发生的不利后果的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

  (七)完善行政处罚罚种的设定。现行《医师法》和目前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包括新颁《疫苗管理法》对违法医务人员的处罚,在罚种的设定上偏重于资格罚而忽视财产罚,这是不合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财产罚和资格罚这两种罚种,在医疗违法行为处罚的选择设计中,应当优先选择、普遍适用财产罚,违法情节严重的,再施以资格罚,资格罚的应用应当少而慎。在经济罚的设定上,除了要加大处罚力度外,鉴于我国地域广大、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在修法时,法定经济罚的幅度可以大一些,这样可以给各地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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