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目前修订完毕。"行政处罚法公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清理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在主任会议的领导,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室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至1997年12月31日,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理修订工作情况
自建省至 1995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含决定、决议、规则等)共有69件,其中21件未设定有行政处罚或属自主性制定的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由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修改时已对行政处罚部分作了相应的修改。因此,列入九七年立法计划,拟清理修订的法规项目共47件。其清理修订结果是:
(一)经审查决定不作修订的法规为25件。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工会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海口市音像市场管理办法》、《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海口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
(二)经清理已修订的法规有16件。即《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海口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等。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具体情况,需要作较大修改,而暂不修订的法规有3件,即《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海南省通信条例》。
(四)经清理转作正常修改的法规有3件。即《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案)》、《海口市消防条例》。旅游条例属我省自主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是根据我省实际需要进行的正常修改。国家旅游制度将有重大改革,省政府将据此提出条例的补充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执法主体问题,同属正常修改,教科文卫工委正在进行审查。《海口市消防条例》待国家消防法公布后,再根据国家消防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二、做法与体会
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主要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从1996后3月行政处罚法公布至11月。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依照行政处罚法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研究并力求准确理解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我省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初查。与此同时,在制定和修订法规时,注意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第二阶段,从96年11月至97年年底,主要是法规清理和修订的具体操作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省政府有关部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都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法规进行清理,提出修正案和修订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或提请批准。这次清理修订工作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高度重视。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贯彻施行,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通过了《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通过了《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机构的决定》(以下简称《清理法规决定》),决定强调对我省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主任会议根据法工委、法规室的报告,同意将拟清理修订的47件地方性法规列入1997年立法计划。在1997年3月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毛志君副主任对清理修订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指导思想,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强调时间要求,统一修订标准。5月30日,主任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汇报,要求法规清理工作要把握好法理的尺度,既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范,又要结合海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运用好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的立法权。要处理好国家立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立法的关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为保质保量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法规清理修订工作提供了保证。
(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法规清理修订工作。《清理法规决定》公布后,法工委、法规室于1997年1月20日即发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拟清理修订的法规项目、负责清理修订单位、具体承办人员及拟提请审议的时间,并提出了清理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立法工作会议后,各有关单位对法规清理修订工作较为重视。常委会各工委、室积极与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局及各有关厅、局、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联系和协调,经常主动向各负责法规清理修订工作单位了解情况,掌握工作进度,提前介入法规修正案的审查工作。对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疑难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请示,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本次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有关单位都能做到法规清理修订工作有专人负责,较好地完成了法规清理修订工作。
(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清理修订。海南享有全国人大授予的较大的立法权,如何用准、用活、用足这一授权立法,既做到设定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又切合海南实际,是这次清理修订工作的重点。为统一思想,立法工作会议对我省法规清理修订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清理修订法规时,既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又要结合海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运用好海南的立法权;二是在确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定的法规,应依照国家制定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在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制定的法规,建议重点对处罚部分进行清理修订,对其他属于必须立即修订的,也可一并提出;三是省政府或省人大常委会已对部分争议的问题作出决断的内容,不要再作清理修订;四是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清理修订法规,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由于统一了修订工作的标准尺度,各单位都能较好地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修订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行政处罚规定,保证了本次法规清理修订的质量
(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清理法规决定》规定,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由原提请机关提出修正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批准。据此,我省法规清理修订工作的具体程序是,由负责法规执法的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提出对法规的修订意见,经省政府或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修正案。省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对修正案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报告审查意见,最后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批准。考虑到清理修订的法规较多,本次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不要求在报纸上公布修改后的法规全文,只公布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决定。原法规根据常委会关于修改该法规的决定做相应的修正后,在常委会会刊上公布并收入法规汇编。本次法规清理修订的程序符合法定的规定,保证了法规修订的严肃性。
以上报告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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