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7日上午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9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根据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对条例适时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的内容符合决定的规定,也符合本省的实际,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农垦企业的养老保险如何统筹、公务员暂停参加养老保险后其原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等问题,应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制委员认为,对这些问题,应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出修改议案,再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由财政给予补贴。”并根据修正案草案,起草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修改决定草案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文的次序和文字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意见和修改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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