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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2010年9月19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9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环节和缴费义务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实践中我省汽油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是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但草案尚未明确规定征收环节和缴费义务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二、关于汽油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六条关于汽油经营企业办理汽油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的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应参照税务登记的规定,仅要求缴费义务人办理缴费登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汽油零售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勘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省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
    三、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减免和补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推动我省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促进农业、工业、旅游产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应当对挖掘机等工程车辆、救护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行减免,对工业、旅游产业的非车用汽油进行补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列入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免征范围,将“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列入减免的范围。将“工业、旅游业非车用汽油”列入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补贴范围。
    四、关于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外省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的外省车辆长期在本省营运,应加强对该部分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在本经济特区行驶每超过10日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按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管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汽油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没收汽油”的处罚不合理,对运输汽油的车辆和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过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草案第三十一条“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七、关于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加强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瞒报、截留、挪用、坐支费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及财物的法律责任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八、关于没收的汽油的处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汽油属于危险物品,对没收的汽油应该及时处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依照本条例依法没收的汽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此外,还对草案的章节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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