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将7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实施(目录附后)。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手续,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做好对接工作,强化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承接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无缝衔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 机关 | 下放后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 〕 44 号)附件第 33 项 | 省农业厅 | 市、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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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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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五条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 |
4 |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27 号)附件 1 第 53 项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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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39 项 | 省统计局 | 市、县、自治县统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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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5 号)第 81 项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市、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此 2 项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
7 |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5 号)第 82 项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市、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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