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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将7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实施(目录附后)。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手续,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做好对接工作,强化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承接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无缝衔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

机关

下放后

实施机关

备注

1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 44 号)附件第 33

省农业厅

市、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

 

2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3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五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4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27 号)附件 1 53

省海洋与渔业厅

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39

省统计局

市、县、自治县统计机构

 

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5 号)第 8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 项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7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5 号)第 82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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