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医疗救助认定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限
制的建议
建议者:何顺劲 所属代表团:昌江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该办法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认定条件中规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才符合认定条件。但在实际入户核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很多家庭的自建住房多为2层楼,建筑面积都较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往往都超过省公布的“十三五”期间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34.59平米,不符合认定为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能对其实施医疗救助。
而农村的自建住房不具备较高经济价值,既不能拿来卖也不能出租,在户主患大病的情况下,其自建住房不能发挥应有经济效益,更不能在减轻医疗负担方面发挥作用。当农户因病需要承担较高医疗费用时,如果因患者的农村唯一住房面积大就限制了患者申请医疗救助,可能会导致患者家庭因病返贫。
建议:省医保局牵头,取消《医疗救助办法》中关于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唯一农村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限制,让更多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能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托底能力,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