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星期四)会议日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作者 :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海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海南省的18个省辖市、县、自治县和驻海南省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海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海南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四)审查和批准海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海南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撤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海南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考虑到建政需要有一个准备和过渡的时间,同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根据上述决定,1988年8月,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海口召开,出席会议的人民代表291名,选举产生了由32人组成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5年的 努力 ,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中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完成了历史任命,从各方面为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创造了条件。1993年1月,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海口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大代表389名,选举产生了由37人组成的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1月在海口举行,由389名代表组成。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在海口召开,由392名代表组成。共设置1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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