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11 月 29 日上午对《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11 月 29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职责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条例中应当有所体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设立、发展和 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 并依法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不享有附加表决权成员的表决权 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保证成员大会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应当对 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出席大会的人数做出规范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三款后加上 “ 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 出席成员 大会时,其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的规定。
三、关于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处罚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罚则不是太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罚则修改为: “ 违反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四、关于法规施行时间的问题。 鉴于法规施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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