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定:
一、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二、删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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