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经典论述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842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1842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5页
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1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
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存在的一种方式,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
代表制迈进了一大步,因为它是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真实的、彻底的表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8页
国民议会的行为并没有预先决定人民的行为。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到那时,人民就亲自出台,并且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来行动。比如说,如果某一个国民议会把自己出卖给某一个叛变的政府,人民就必须把两者——既把政府,也把国民议会一起赶走。当国王实行反革命的时候,人民完全有权利用革命来回答它。这一点人民不需要征得任何国民议会的同意。
《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1849年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05页
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职务——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
《法兰西内战》(1871年4—5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5页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4—5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