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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年1月15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农业厅副厅长 朱清敏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一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制定草案的必要性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线长面宽,特别是我省农业生产经营格局分散,监管难度和压力较大,需要立法进行规范。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对全国的一些共性问题和原则性问题进行规范,其规定较抽象和原则,我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冬季菜篮子基地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需要通过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来规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宝贵的经验,建立了一系列的长效机制,因此将这些经验成绩进行总结提炼,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十分必要。

二、草案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农业厅起草了草案,经第五届 省政府第 8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主要 内容 的说明

《条例》分七章共四十九条,主要包括管理职责、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包装标识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特点: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动基层组织。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细化产地认定程序,保障生产源头。 农产品产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条例》在农产品产地认定过程中,对建立监测制度、禁止生产区的划定、修复及调整、以及生产者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规范生产管理记录。 《条例》重点规范了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要求经营者建立投入品销售记录,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四)实行特定农产品凭证进出岛制度。 《条例》突出了对特定农产品的凭证进出岛制度,要求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输进出岛,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运输经营环节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要求他们自觉接受检测并领取合格证明。

(五)落实监管措施,责任追究不留死角。 《条例》规定了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任追究对象不仅限于生产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也列入其中。

  本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2013 年立法计划安排,农村工委于 2013 年元月 11 日召开工委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农村工委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我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冬季菜篮子基地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法规尤显迫切和必要。《条例(草案)》没有与上位法冲突,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 建议增加的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贯穿于生产、包装、储运、销售全过程,为避免农产品质量监管出现盲区,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一章有关农产品储运的内容,对农产品的储藏与运输进行规范;

(二)建议在第一章中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的规定;

二、 建议删减的内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监管”的规定与第四条第一款“农业、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重复,建议删除;

(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在《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中已经做了规定,且与第一款中的处罚规定相矛盾,建议删除;

三、 建议修改的内容

(一)将《条例(草案)》第二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兽药”修改为“兽药(含渔药)”;

(二)规范各部门在法条中的称谓,建议把条文中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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