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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5月31日上午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5月31日下午举行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没必要在条例中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与第十条都是对洋浦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授权,内容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机构及人员编制,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根据吸引人才的需要,实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洋浦管委会在对属地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时,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适宜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且委托其行使有利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应当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洋浦管委会在对属地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时,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就没有必要再规定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的问题。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儋州市的支持和配合,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增加一款: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海域使用、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三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鼓励在洋浦发展重化工业、精细化工、新能源、旅游装备制造业、转口贸易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这些内容。(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境外邮轮公司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与洋浦的发展定位不符。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与第二十四条内容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洋浦管理委员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工作、生活环境。(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利用区位和政策优势,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打造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化工品、浆纸等生产资料交易和物流中心。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中增加这面的内容。(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九、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信誉良好的企业生产销售境外的商品,经生产企业依法申请批准,可以免予检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商品免检的审批权属于国家的事权,建议条例对此不作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条。
    十、鉴于法规施行前需要一段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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