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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黄明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政府的委托,就 《海南省黎族苗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黎族、苗族音乐舞蹈、建筑形式、节日庆典、传统工艺和婚丧嫁娶等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底蕴深厚,是海南最具鲜明独特性和代表性的本土文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少优秀的黎族、苗族文化遗产、传统工艺正在不断消失,采取有效措施对黎族、苗族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进行保护已刻不容缓。为加强对我省黎族、苗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制定具有海南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 《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 列入 2012 年立法计划后,省民宗委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年 4 月 下旬, 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 37 个省直有关单位和 18 个市县政府意见,并在省人大法工委、民族工委和省法制办提前介入指导下,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省法制办在认真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
三、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案名称及适用范围。 省人大 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的 草案名称原定为《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为了突出保护具有本土特色的黎族、苗族文化,省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时, 将草案的名称改为《海南省黎族苗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保护范围界定为本省世居的黎族、苗族。
(二)关于黎族、苗族文化抢救与保护。 为了明确保护范围,提高黎族、苗族文化保护的操作性和针对性,草案规定了建立黎族、苗族文化保护名录,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录的即将消失的黎族、苗族文化及时组织抢救。
(三)关于黎族、苗族文化开发与利用。 为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黎族、苗族文化资源,开发黎族、苗族文化产品,拓展旅游服务。
(四)关于扶持措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或者在具备条件时设立专项资金,并界定了资金的使用范围。除资金、税费方面外,还从信贷、供地、人才、教育等方面给予扶持。
以上说明和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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