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月5日召开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法制办、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提前介入《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创”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该《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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