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2020年3月1日制定出台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排污许可改革以来全国首个排污许可地方性法规,对我省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监测及执法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规自施行以来,有效的指导了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全覆盖、按证监管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试点工作。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在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也总结形成了新的经验做法,亟需制定新的排污许可管理法规,以适应新时代管理工作的要求。《条例》出台是进一步提升海南现代环境治理能力、构建海南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建设美丽海南的重要保障。
二、特色亮点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五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要求、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需要等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一)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一是基于我省省直管市县的实际,《条例》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变通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相应地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是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条例》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的职责。
(二)实行“按证排污”。一是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电力生产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较大或者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较小的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明确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原则上只需提交年报要求,不再提交季报,减轻小微排污单位工作负担;同时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二是规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全要素、全流程管理。三是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四是规定排污单位可以同步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提高办理行政许可效率。
(三)实行“按证监管”。一是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重点、频次和方式。二是对清单式执法检查的内容进行细化,规定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三是对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排污登记管理的,确认无效,并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对不按规定填报登记表、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监测点位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监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四)强化信用管理。一是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纳入环保信用监管,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监督管理、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等的参考依据。二是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承诺执行的更为严格的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依据承诺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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