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审计厅厅长 陈如军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2010年9月19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需要。《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将制定《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作为我省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解决现有规章与上位法矛盾的需要。自1996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五个审计规章。但是由于国家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现有规章与上位法在某些方面不一致;三是细化上位法,便于操作的需要。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许多条款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
    二、起草过程
    从2009年下半年省审计厅开始组织立法调研,先后到审计署汇报请示和安徽等省份进行调研,收集了26个省市审计立法材料;召开了6次市县审计机关座谈会和3次省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座谈会,并反复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其间共易20稿,并通过了省监察厅的制度廉洁性审查。省法制办提前介入,多次与审计厅共同研讨和修改。2010年8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三、关于《草案》内容
    本着尽量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草案》结合海南审计的实际需要,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草案》共分十一章,六十一条。主要结构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各类专项审计,包括财政审计、公众资金审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审计结果;法律责任;附则。
    四、关于各类审计的规范和界定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各类审计的职责范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审计内容不明确。为了促进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海南审计的实际需要,《草案》将财政审计、公众资金审计、政府投资审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分章表述,对一些不便分章的专项审计,列入第八章其他审计中规定。同时,对各类审计的具体内容作了细化、界定和规范。
    五、关于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揭示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促进规范管理。《草案》第九章专门规定了审计结果的运用。一是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依法采取的措施;二是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审计决定;三是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经济事项和工作业绩的依据;四是规定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纳;五是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责任人予以问责;六是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七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结果使用和落实情况的督查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