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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30日

——2009年9月23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海南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有关单位,并在网上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9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修订草案名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的名称不能准确表述立法调整的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不宜涉及党委的事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关于机构编制的评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机构编制使用的评估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具体评估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四、关于国家机关机构设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人大和“两院”的机构设置应当专门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二条规定,分别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依照《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内设机构。
      五、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机构编制管理要积极推行实名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保证实有人员与编制相对应。
      六、关于聘用编外人员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些行政机关聘用编外人员随意性较大,应当严格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从事后勤服务、辅助性工作的管理。”
七、关于社会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核定等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向有关单位或者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关于人大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人大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常委会的监督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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