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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9月24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四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海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并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和省直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9 17 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工信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信息化发展,全面提高我省信息化水平,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除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以规范和促进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在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同时,应当增加鼓励和扶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的 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给予资金、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鼓励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并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除国家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十四条)

三、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一些政府网站存在政务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现象,草案对此应当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促进特色产业信息化发展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突出我省特点,促进我省特色产业的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增加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环境保护的自动监控、应急等信息系统建设,提升重点污染源的监管 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生产销售、科技信息、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农村金融等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信息业务网和海洋环境与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我省海洋渔业生产、海洋测绘、海域监视等领域的广泛深入应用,提升海洋产业信息化水平。”并将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推进旅游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旅游信息服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旅游基础信息资源标准数据规范与共享机制,鼓励智能终端、物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在旅游各环节的应用服务,提升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五、关于部分条文删减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章篇幅过于繁杂,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的规定太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一条的第三、四款、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内容,并将第十四至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的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 , 草案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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