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受主任会议委托 , 法工委、法规室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 3 月 , 法工委、法规室会同民族宗教工委到保亭自治县对该县乡村道路管理现状以及条例草案设定的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 , 并协助保亭县人大对条例草案反复进行了修改。此后 , 法工委、民族宗教工委领导和保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一起 ,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对条例草案所设定的一些内容再次进行研究、修改。条例经保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 , 保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五月十一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法工委、法规室审查认为 , 条例没有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 ,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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